告别“皇粮”:深圳124家事业单位转企
深圳早已先行一步进行事业单位改革
124家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徐 恬)昨天,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已有124家事业单位告别“皇粮”转为企业。
据了解,我市2006年起就先行一步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此项工作自2006年7月正式启动;第二步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作为改革的继续和深化,2007年10月启动,于2009年结束。
深圳的改革,通过“一分为三”的做法,将事业单位甄别分类,划分为监督管理类、经营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并使其各归其位:凡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经营开发活动的,均从事业单位中予以剥离,前者纳入行政管理序列、回归政府,后者转制为企业、推向市场;保留由政府直接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并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做到“养事不养人”。
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成效初现。改革涉及的518家市属事业单位中28家纳入行政管理序列,124家转为企业,27家予以撤销,339家在当时予以保留。改革中,我市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264家企业一并划转国资委系统。
我市对通过分类改革保留下来的339家事业单位,在机构重组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2007年10月,我市正式推出七项改革,目前各项改革正在推进中。这七项改革是:
法定机构试点,建立以理事会(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除部分重要岗位可实行委任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劳动法规进行管理,配套建立年金制度;资金方面实行形式多样的资金筹措模式,经费来源可采取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或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此项改革选择市高训中心、市公园管理中心等10家单位作为第一批改革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方式改革,对符合公共财政承担的职能和事项实行“以事定费”,改变原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的管理方式。
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改革,旨在打破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和官本位意识,突出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
政府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分三步走:第一步,开展在编在岗人员聘用工作,初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构建新的岗位体系;第三步,按照新的岗位体系实施人员聘用,完善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等制度。
中央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关系3000多万人利益
不再批设行政和生产性事业单位
● 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 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 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关系3000多万“事业人”利益的宏观部署引发各界关注。
《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9部分。
《指导意见》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指导意见》指出,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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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公示和听证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
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
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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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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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渡期5年
转制前离退休待遇不变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